興建房屋後起造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但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辦理申報繳納契稅事宜。
依照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舉例說明:民眾購買預售屋,如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然而實為買賣情形;或者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上是以土地交換房屋;又或者由親友出資而以自己為起造人名義,事實則是贈與情形,上列情況仍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非本人出資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應儘速向本局辦理申報繳納契稅,倘民眾認為無符合報繳契稅之情事,於規定期限內備妥相關憑證供本局憑以核定是否免徵契稅。如您尚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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