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管理屏東縣境內的空地和空屋,縣府在今年8月「屏東縣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以後空地和空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都有明確的義務,對於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和行人安全將有法源依據介入管理以獲得保障。
屏東縣政府研擬「屏東縣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已於今年7月16日由內政部核定通過,並於8月由屏東縣政府公布施行。屏東縣府副縣長鍾佳濱表示,過去為維護公共衛生,如清查登革熱孳生源時,公權力需介入處理卻無法源依據,公布施行的自治條例不但釐清管理空地空屋各相關機關的權責,並將維護公共衛生問題的規定納入,讓公務員執法與民眾均有所遵循。
城鄉發展處表示「屏東縣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對空地空屋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等訂有明確義務,包括應刈除逾50公分的雜草,應清除有污染之虞的廢土、廢棄物,不得堆置有礙觀瞻、環境衛生之物品,應防止有孶生病媒源之情形,非屬古蹟或歷史建築物之危險房屋者,房屋所有權人應自行拆除或妥為維護。
而工程中止或因故停工或無人使用之建築物,除應維護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工地環境衛生外,並不得阻礙騎樓地及人行道之暢通,其建築物外觀及必要之假設工程,不得影響觀瞻等等,依據此自治條例,屏東縣政府相關單位如衛生局、環保局及建築管理機關得會同警察機關或里長,視情形進入勘查或執行防疫工作,以維護市容景觀與公共環境衛生,並提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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