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毒駕 政院拍板第三波修法草案 累犯不得假釋 持電子菸納行政罰,最重罰10萬元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6-06-25 20:30

(圖/翻攝自YouTube頻道行政院開麥啦-2直播)

近年因「喪屍菸彈」(依托咪酯Etomidate)、毒咖啡包…等新興毒品興起並普及化,發生多起毒駕事件,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導致被害人及其家屬永難抹滅之傷痛。為提高法規範密度,落實嚴懲毒駕政策,行政院院會今(25)日通過第三波相關修法,包含《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修正草案,以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另亦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包含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累犯,其再犯者不得假釋;常是施用「喪屍菸彈」的載具—電子煙,其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指出,針對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查緝及毒駕防範,行政院已於前二週(6/11、6/18)院會陸續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修正草案,今日再通過《刑法》第77條及第79條之1、《刑法施行法》及《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完善法制配套,健全毒駕聯防、阻絕新興電子煙氾濫,全力遏止不法。

卓院長表示,本次《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為對抗毒駕、酒駕與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增訂不能安全駕駛罪之累犯,其再犯者不得假釋,另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有關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致重傷案件,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以遏止此類犯罪;第二,為回應大法官解釋,有關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第三,為避免適用疑義,增訂《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此外,卓揆表示,當前電子煙遭濫用,已成為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的吸食工具,對社會治安與校園安全造成高度威脅。本次《菸害防制法》修法,特別建構完備的刑罰與行政罰雙重防制機制,針對違法製造、輸入、供應、販賣及展示,全面嚴查重懲,從源頭澈底阻絕不法產品之非法流通與危害,並將持有電子煙正式納入行政罰與沒入規定。本次修法三大重點如下:

第一,「全面落實源頭嚇阻,阻絕違法供應鏈」:針對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者,課以「刑事處罰」,並增訂未遂犯及雇主併罰規定,由源頭瓦解違法產業鏈。

第二,「強化行政管制作為,消弭持有黑數」:新增禁止「持有」有類菸品(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以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之規定,並增訂行政罰與沒入條款,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一律沒入,讓執法機關第一時間阻斷犯罪工具。

第三,「阻絕網路不法傳播,防制廣告氾濫」:明定網路電商及相關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以及違法資訊應即時移除、限制瀏覽、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從源頭加強管理。

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卓榮泰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圖/翻攝自YouTube頻道行政院開麥啦-2直播)

(圖/翻攝自YouTube頻道行政院開麥啦-2直播)

行政院表示,上述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

1、增訂犯第185條之3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第185條之3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者,不適用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刑法修正條文第77條第2項)

2、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刑法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刑法修正條文第77條第3項)

3、修正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刑法修正條文第77條第4項)

4、對於犯不能安全駕駛罪及特殊重大暴力犯罪之不得假釋者,排除適用有關受刑人併執行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假釋計算規定。(刑法修正條文第79條之1)

(二)有關《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修正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增訂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第1項、第2項、第7條之4及第10條之4,以配合刑法增訂第77條,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刑法施行法修正條文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第10條之4)

(三)有關《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明定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與菸品適用一致之文字及標示規範;其展示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且限於販賣菸品之場所販賣,並定明相應罰責。(修正條文第9條、第13條、第13條之1及第38條)

2、增訂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並定明持有罰責及提高使用類菸品、其組合元件之法定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15條及第37條之1)

3、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經營之網路服務有違法資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經主管機關通知應於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同時負資料保存與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並定明相應罰責與免負賠償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之1、第30條及第35條之1)

4、增訂特定情形下,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期限內,就違法資訊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相同違法資訊以更換網域名稱等規避技術再次出現者,主管機關得再通知上開業者依限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同時負資料保存與提供調查之義務,並定明相應罰責。(修正條文第15條之2及第35條之1)

5、修正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處罰為刑事罰,並依查獲物之件數及總淨重分級處罰,且擴及處罰未遂犯與法人或自然人雇主之罰金規定。另考量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少量上開物品,惡性較低,先處以行政罰,一年內再違反者始處刑事罰;至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則維持行政罰。(修正條文第25條之1、第25條之2、第26條、第32條及第37條)

6、查獲之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或沒入,並定明處理費用負擔及追償機制;另增訂檢舉查獲製造、輸入上開違法物品之獎勵機制。(修正條文第42條之1、第42條之2及第45條之1)

7、配合本次修正增訂刑事處罰規定,明確本法行政罰之處罰權責機關。另增訂修正施行前因非供他人使用而持有上開違法物品者,於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裁處罰鍰(僅沒入之)之過渡緩衝機制;並明定修正施行前之違規製造、輸入等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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