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跨越槽化線並非「禁止接觸」 南市議員朱正軒要求市府不得開單舉發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26-05-29 13:36

交通法規長期對「槽化線」超譯解讀,將「禁止跨越」超譯為「禁止接觸」,把緩衝空間變成裁罰標的。市議員朱正軒認為此法不足取,建議市府修正執法標準,減輕民眾經濟負擔。市長黃偉哲與交通局長王銘德都支持朱正軒提議,允諾針對「單側輪壓到槽化線」之輕微情形,研議不予開單舉發。

朱正軒指出,槽化線在交通工程上的本質具有「容錯」及「緩衝」功能,其主要目的是引導車流,而非作為不可觸碰的實體禁區。參考日本等國家的導流帶設計,車輛輕微壓到槽化線是可以被接受的。然而,台灣目前的執法實務卻將「禁止跨越」超譯為「禁止接觸」,把緩衝空間變成裁罰標的。

朱正軒說,《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71條:「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法條解釋上「禁止跨越」並非禁止壓線,如是單輪「壓到邊線」並不等於實質「跨越」。因此過去實務上亦有多起法院判決基於「比例原則」撤銷罰單,法官多認為若車輛大部分仍在原車道,僅車輪微壓邊線,並未達跨越程度;若因道路設計不良導致駕駛人為修正路線而壓線,更不具主觀過失。

交通局長王銘德承諾,由交通局主政,請裁決中心整理案例,並請法制處一同檢討現行規定及法院相關判例,警察局也會配合交通局政策,一同宣導若單側輪壓到槽化線不予開單,做為執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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