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周刊記者顏瓊真報導】要過年,有社區管委會張羅大廳佈置,想給住戶感受迎接新年到的歡樂氣氛,沒想到,卻因裝修尾款爭議,被迫摸黑進出,讓住戶 氣炸了!
雙北地區的某戶社區出現公設裝修尾款爭議,廠商拔走坎燈、面板開關,一到晚上,大廳少了照明燈具,漆黑一片,住戶又氣又急,連忙找人裝設上臨時燈具應急。
住戶表示,社區公設進行修繕,一致同意各戶平均分攤裝修費用四百萬元,找到雙北的裝修公司。契約簽訂後,廠商進場施工,後續卻發現,原本說好用大理石修繕的部分,卻是變成大板磚,材料部分都非事先約定,再者已經支付近八成費用,現場保護板都未拆除,廠商卻表示已完工,要他們支付尾款。
住戶代表強調,廠商有施工,當然要給付工程款,目前有材料爭議,也沒有完工驗收,廠商急著催尾款,無法認同。
住保會顧問吳翃毅表示,廠商冒著構成毀損罪的風險,敢拆走坎燈、開關呢?主要憑著裝修契約中約定「工程尾款尚未付清前,乙方仍擁有現場物料之所有權。」屋主們簽訂契約時未注意到,雙方若在契約中約定尾款未支付前,承攬人是有權取回材料,會有此約定,確保能拿到尾款。
住保會公益律師、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梁恩泰說明,按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簡單來說裝潢材料(動產)施作工程於房屋(不動產),使得材料跟房屋達到難以分離的程度,民法第811條所稱的「附合」,這時候是房屋所有權人取得材料的所有權。
於此情形,若裝潢業者因故將已經施作的裝潢材料拆除破壞後帶離房屋,反而是破壞他人財產,除了涉及刑事上「毀損罪」、「竊盜罪」、或是「侵佔罪」等罪嫌,屋主並能求償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可不慎。
而裝潢合約中若有約定在付清款項前材料所有權仍屬於裝潢業者,是否能脫免前述刑事責任,法院的見解就有分歧,有的判決認為仍構成刑事犯罪,有的判決認為這時候就不具備主觀的犯意,應判無罪。
吳翃毅建議,尾款爭議很常見,建議雙方透過調處,尋求合意解決糾紛。另外契約內容約定,消費者若擔心權益受損,請參考內政部公告的室內裝修契約範本,或是採用住保會的住保履約,假設發生尾款糾紛,運用信託專款專用的特性,先凍結在信託專戶,透過調處,保障雙方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