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出蘇丹紅仍繼續販售 雲林食品廠負責人被起訴

記者陳致愷/雲林報導 2025-03-27 19:41

雲林地檢署/取自google地圖

雲林某食品公司林姓負責人111年2月間自大陸進口辣椒粉,明知其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竟指示不知情員工,將輸入剩餘的辣椒粉製成商品販售給下游及消費者。雲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食安法將林男提起公訴,並依同法對該公司科以10倍以下之罰金。

雲檢指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2月27日抽驗該食品公司生產的「朝天椒辣椒粉」檢出「蘇丹色素三號」成份,函請雲林縣衛生局查處,復由雲林縣政府函請雲林地檢署偵辦。

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調站、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13年7月2日持搜索票,至該公司執行搜索,查扣相關文書資料及機具,該公司負責人林男當時訊後50萬交保。

檢警調查,林男為涉案公司實際負責人兼廠長,營業項目為農產品加工、製粉、調味品製造及批發,並從事辣椒粉之製造、加工、調配、販賣、輸入及輸出,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7款所規範之食品業者。

林男民國111年2月間,以公司名義自大陸地區輸入1萬4000公斤的辣椒粉1批,經乾燥、過篩等製程後,包裝為「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其後,林男自同業間知悉大陸地區輸入之辣椒粉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遂將「朝天椒辣椒粉」送驗,並檢出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

林男在收受報告後,明知其輸入之辣椒粉含有「蘇丹紅色素三號」,竟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將輸入剩餘之7663.2公斤之辣椒粉製成「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及消費者,銷售總金額為125萬7530元。

檢方偵查終結,認林男係犯涉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前段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0款販賣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嫌;該公司依同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同法第49條第1項10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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