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府消防局第七大隊永和分隊(圖/資料照片,圖源:翻攝自新北市府消防局網站)
高雄市日前傳出1名行人穿越馬路時,未禮讓正在執勤的救護車,甚至疑似對救護車駕駛比不雅手勢,但警方卻稱目前並無法規可對未禮讓救護車的行人開罰。對此行政院交通部今(26)日澄清,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的規定,可處行人500元罰鍰。
交通部說明,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於道路具有優先通行權,除各類車輛應避讓外,行人過馬路也應禮讓救護車優先通行。
交通部指出,若行人有不禮讓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的情況,依個案具體事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妨礙交通的規定,可處500元罰鍰。
交通部強調,行人若故意以強行、暴力手段來妨礙救護車通過,此種具有惡意的妨礙行為,涉刑法強制或妨礙公務罪的論處;如果傷者因為救護車被阻擋而無法獲得及時救治,因此導致重傷或死亡結果產生,也有再涉及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罪嫌,以及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交通部最後表示,將會持續加強宣導駕駛人及行人均應避讓緊急車輛的觀念,並再次呼籲各類道路使用者,切勿阻礙緊急車輛的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