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會臨時會針對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未提供具體明確的工會會務公假之佐證資料一案,台南市府教育局表示,依工會法第36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及本局108年7月30日函文,已明確規範工會之理事、監事在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工會得與學校(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且上開人員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如學校或學校之主管機關向工會索取會務給假相關資料時,工會應配合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以利落實監督機制。
台南市副市長葉澤山表示,將請教育產業工會針對會務處理案件,提供具體的量化資料,並配合提供學校查核所需內容,也請學校務必落實事後查核的工作,建立查核的一致標準機制,若有違反相關規定也應依法處置。
教育局表示,因應今年議員於議會第4屆第4次定期會質詢事項,教育局2次函文學校轉請工會及其幹部,提供會務假及執行紀錄相關佐證資料,因工會所提供之資料仍不足以查核,故11月21日再由學校第3次函文,要求再提供具體明確佐證資料,包括理監事會議紀錄應至少包含時間、地點、出席人員、案由及散會時間等;及處理日常會務之佐證資料(如工作紀要等),應至少包含時間、地點及所處理事務等內容。雖工會已於11月25日將資料補送至校,目前陸續查核中,如資料有不充足部分,仍請工會配合提供;市府於12月5日亦已邀集工會、校長及家長團體討論,未來亦將持續溝通。
教育局說,蔡育輝議員質詢所提及有7名工會成員應日本學習共同體研究會之邀,以公假登記出國一節,係由學校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核予公假。有關議員質詢所附資料疑有涉及不實情形,將另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