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34歲徐男遭拘禁後凌虐致死棄屍斗南汽車旅館,檢警到屏東縣內埔鄉鴿舍攻堅,逮捕共犯到案/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縣34歲徐男因投資高麗菜分帳糾紛,遭私行拘禁凌虐致死棄屍斗南汽車旅館,檢警陸續查獲26歲高姓主嫌、共犯23歲林男、47歲龔男到案,全案偵查終結,依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達七日以上致死罪嫌,於10月22日提起公訴。至於到案自首的劉、黃兩男則依涉頂替等罪嫌另案偵辦。
雲林地檢署指出,本案由該署檢察官彭彥儒指揮雲林縣斗南警分局、雲林縣刑大、新北市海山警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經調查發現今(113)年3月15日前往警局自首的30歲劉男、30歲黃男均為受託頂替,並循線查獲26歲高姓主嫌及共犯23歲林男、47歲龔男。
檢警調查,高、林兩人為處理徐姓被害人的債務糾紛,先後將徐男強押至南投縣竹山區某茶廠、高雄市三民區某洗車場,最後拘禁在龔姓共犯提供的屏東縣內埔鄉鴿舍內,拘禁期間長達54日。
拘禁過程中除未提供足夠飲食外,並長時間將被害人雙眼以黑色口罩、膠帶及安全帽封住,及以手銬、鐵鍊將被害人拴於狗籠或房間內,出入均以鐵鍊拖行,並持棍棒、藤條長時間毆打,甚至持瓦斯噴槍點火灼燒徐姓被害人之腳背、持銀針刺入徐姓被害人雙手手指之甲床內並左右攪動、持電擊棒持續電擊徐姓被害人身體,即使徐姓被害人已因極端痛苦在地面蜷曲、慘叫,仍不罷手,手段極為兇殘,高姓主嫌還持手機將凌虐過程拍照或錄影。
徐姓被害人3月11日因不堪凌虐死亡後,高嫌等人立即持漂白水、清潔劑等清理現場,再將被害人屍體交由劉、黃2人,並命其將被害人屍體運至斗南某汽車旅館,伴屍4天後,再於3月15日前往警局頂罪,藉以製造斷點。
高嫌確認劉、黃2人確實前往頂替並遭收押後,旋於3月17日搭機逃亡柬埔寨。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偵辦,最終仍順利查明高姓主嫌、林姓共犯身分,比對出私行拘禁場所,並持搜索票搜索,拘提龔姓共犯到案。另提訊因另案在監的林姓共犯到案,復函請外交部註銷外逃高姓主嫌護照,使高嫌遭柬埔寨當局遣返後回台接受偵辦。
檢方日前偵查終結,認為高姓主嫌、共犯林男、龔男共同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第1項第1、2、4、5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達七日以上致死罪嫌,於113年10月22日提起公訴。劉、黃所涉頂替等罪嫌,則另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