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議員關心華新麗華鹽水廠區違反區域計畫法事宜,地政局指出,華新麗華鹽水廠是合法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但因歷年來在廠區周邊毗鄰的農牧、水利、交通用地擴充,所以地政局也以土地違規使用歷年累計9次分別處以罰鍰及請其依處分書指定改正事項改善,合計罰鍰新臺幣189萬。
地政局表示,廠商為解決擴廠及用地違規問題,自110年起,將合法廠區及違規使用土地約34公頃合併提出申設產業園區,因已逾30公頃開發規模,依法須由中央審理,經查該案於111年8月獲經濟部備查可行性規劃報告,且全案開發許可計畫亦正由內政部審查中,因本案於裁罰後已向中央提出用地合法使用之申請,按本府辦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第6點規定,於該申請案件審理期間(准駁前),得不予限期變更使用及連續裁罰,故地政局不再連續裁罰。這規定不論任何人都同樣適用,市府處理標準一致,並未偏袒大企業,倘日後申請案有遭中央駁回,地政局仍會依法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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