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於桃園市長任內涉嫌林口工五土地開發案收賄500萬元,遭桃園地院裁定收押禁見,桃園地檢署27日偵結,針對鄭文燦等11人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情節重大,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因鄭文燦矢口否認犯行,檢方建請從重判處12年有期徒刑。
針對鄭文燦涉嫌收賄案,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官康惠龍在記者會說明偵查結果、起訴範圍、具體量刑和犯罪事實指出,陳嘉義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被告鄭文燦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密集偵查及研析卷證後,於27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罪嫌;被告楊姓、侯姓、廖姓、廖x廷、黃姓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蔡姓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廖x松、廖x興、黃x炳、謝姓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游姓涉有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交付業務持有文書秘密罪嫌,提起公訴。
前海基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受賄案,桃檢偵結起訴求刑12年。
康惠龍指出,本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之現鈔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康惠龍指出,全案犯罪事實計有鄭文燦涉嫌貪污罪嫌、被告蔡姓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廖x松等涉犯侵占罪嫌、被告游姓涉犯洩密罪嫌。
前海基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受賄案,桃檢襄閱主任檢官康惠龍說明偵查結果。
康惠龍說,審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箴,惡性甚重。
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被告廖x松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前海基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受賄案,桃檢襄閱主任檢官康惠龍說明偵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