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表示,不應將代位求償污名化。
高市府表示,市府執行代位求償制度,初衷是儘速讓災民獲得基本救助,減少災民受到冗長訴訟的衝擊,加速回復正常生活,非迴避市府應負的責任,且日後再依據法院判決結果輔以「多退少不補」,可說是兼顧災民權益的作法。因此代位求償制度,本身立意良善,關於這點,最高法院刑事確定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3693號)的判決理由也公開表示「相較於我國歷次所發生重大公安事件善後修復方式為佳」,高雄市政府表示,不應將代位求償污名化。
至於國賠判決與代位求償審定數額差異原因,部分是因災民當初未提供單據,至後續訴訟中才提出,另有部分則涉及法官的職權(法院可以傳喚證人)與自由心證(精神慰撫金數額的判給),市府無權裁量,也無法取代法院的審判∘以該則新聞報導所提「吳姓警官」為例,其洽辦代位求償時,僅提出醫療費收據3張,證明其確有醫療支出及診斷書費570元,吳先生起訴時始追加提出7102元單據,先後提具的支出單據已有所差異∘又慰撫金部分,代位求償先部分審定1萬元,但吳先生如果參與代位求償,後續在訴訟中仍可依其主張請求法院判給,最後法院若判給10萬元,亦會補給差額∘所以新聞中稱「國賠比代位求償高187倍」的說法是錯誤的,二者對比點不同,
一個是全部,一個是部分,拿全部跟部分對比,顯然是在誤導,而且也未能真正理解「多退少不補」機制設計的原意∘
代位求償判決與國賠判決都是法院所為,如果國賠判決有利於災民,代位求償的判決也同樣會有利於災民,法院本於相同的審判原則,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不會發生國賠判決有利、參與代位求償不利的問題∘另外,市府如果依國賠法賠償後,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1540號判決,實務見解認為恐無法再向肇事者求償,等於是由全民納稅錢幫其他肇事業者擔負起賠償責任,這絕對不是大家所樂見。從近期法院判決即可證明,代位求償已經判決肇事者要賠一定比例的賠償,所以代位求償制度的價值不容抹滅∘更何況,市府當時對於請求國賠之災民也透過善款委員會,補助災民自行提起國賠訴訟所需的律師費與裁判費,已兼顧災民權益及尊重災民的選擇。
而回顧代位求償辦理過程迄今已近十年,法院於近期始作成第二審宣判,顯示代位求償制度確有發揮讓災民儘早脫離訴訟、避免訟累的效果∘惟目前訟訴尚未確定,肇事責任尚未釐清,且在第二審判決後肇事廠商已透過聲明將提起上訴,故本案仍有待司法機關公正審理,以還給所有市民真相∘
至於代位求償計畫向善款委員會墊借9.32億元,日後俟司法判決確定後將編列預算即予以歸墊之一事,已經善款委員會審議通過,這點也不容外界混淆視聽。至於善款歸墊後,如何運用於繼續照顧災民,則由善款委員會全權決定,市府完全予以尊重∘
另外,社會局表示,氣爆所有善款皆是由氣爆受害者及家屬、律師、會計師、醫療領域專家學者及市府代表所組成的善款管理會,規劃並公正監督善款能夠妥善被運用,使用範圍包括災區復原重建、陪伴受災民眾走過生活重建、復健、居家照顧等不同復原階段,持續為傷者提供醫療和復健慰助,總計共執行62項短中長期計畫。目前仍有10項長期支持照顧計畫執行中,持續為傷者提供必要的照顧。社會局強調,持續關懷和支持傷者與家屬絕對是高雄市政府的責任,未來將繼續努力,確保每一位受災者都能得到適當的照顧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