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出售不動產時,最大的稅費負擔是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資深地政士提到,按照《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自營工廠或是自耕農地,都有重購退稅的規定,但都有2年內重購的規定,偏偏好物件不等人,要重購時可能已超過2年的時間,但還是有解方。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有一個案件是在民國111年4間出售一戶房屋,在同年5月17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13年5月則重購房地一戶,5月14日新買的房屋簽約完成後,買方早就忘記2年前售屋,更沒注意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要件。
擔心新買房屋過戶完成需要一個月左右時間,登記完成一定超過2年,該怎麼辦?鄭文在解釋,依照《土地稅法》規定,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是以先買或先賣土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日;至於後來出售或購買日期的認定,如在立契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土地增值稅,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則以申報日為準,用來判斷是否符合2年內買賣的規定。
所以只要該案件能夠準時在今年5月16日前立約(公契),並在30天內申報土地增值稅,即使過戶完成日期已經超過2年,也是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達成購屋及重購退稅的雙重目標。
鄭文在說,實務上買賣契約書有私契及公契,私契的立約日不一定和公契相同,有時買賣雙方的特別約定,立約日期和申報日期會相差甚遠,例如5月14日簽定買賣契約書,可能約定6月30日才辦理用印及申報土增稅,屆時,申報土增稅的日期早就超過立約日起的30日內申報的規定,而喪失重購退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