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陳致愷攝影)
房仲業者呂男去年10月間,與要承租倉庫的黃男等人起爭執,雙方鬥毆造成黃男遇刺身亡,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後,今(5)日下午5時宣判,呂姓房仲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與白姓、高姓及1未成年共4人因不詳動機,以帶看倉庫為由,與當時為房仲的呂男相約到嘉義縣水上鄉某倉庫。在看屋時雙方起衝突,先徒手及持木棒鬥毆,過程黃男持刀刺傷呂姓房仲父親,呂再持所攜帶的短刀分別刺向黃男及白男,白送醫救回一命,黃男則不治死亡。
嘉院說明判決理由為,呂與黃姓死者、白男素不相識,並無仇恨,在互毆過程持短刀砍刺,此為偶發性衝突,應非基於殺人犯意,而應屬傷害犯意;但呂男在互毆過程情緒失控,喪失理智而追刺黃姓死者2刀、白男1刀,行為不符合「激於義憤」之要件,客觀上尚不足以認定符合公憤之程度。
國民法庭評議時,就犯罪事實細節、起因、經過、犯罪手段、違反義務程度、造成之損害、被害人家屬意見等量刑因子,評議後得出上開刑度;嘉院另考量呂男有其他案件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本件所犯2罪,先不合併定應執行刑;當事人均可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