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免稅額,必須是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並不符合規定,仍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臺北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又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優惠,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臺北國稅局舉例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列報出售臺北市北投區一處房地產課稅所得700多萬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稅額34萬餘元。
不過經過臺北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僅甲君的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該屋,核定甲君應補稅額為77萬餘元。甲君不服,雖以復查主張其成年子女有設籍且自住,應有免稅所得額400萬元規定適用,但因本項免稅額優惠有前述規定的設籍要件,因此國稅局仍駁回其復查申請。
此外,不少民眾詢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除了符合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仍受交易前6年內均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限制,不得分別適用。
中區國稅局舉例,吳先生105年(2016)2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500萬元,於112(2023年)年1月10日出售,售價2,5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500萬元-成本1,5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萬元=890萬元,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89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10%稅率=49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吳先生於112年度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因此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於6年內就不可再適用此租稅優惠,也就是針對這項免稅優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綁在一起」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