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取自google地圖
雲林地檢署去年偵辦詐騙案件,循線查獲電信業者銷售黑莓卡供詐團使用,深入追查發現前NCC蕭姓委員,竟涉嫌擔任電信業者顧問,透過其兒子帳戶收受每月5萬元顧問費,檢方日前偵查終結,依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蕭嫌於109年8月1日起,擔任NCC(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職掌包含負責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等,並於111年7月31日退職生效。
詎料,蕭明知其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且明知涉案電訊公司經營電信事業,與其任職通傳會委員之職務直接相關,竟為牟取私利,罔顧規定,於112年6月起,受該電訊公司陳姓負責人之聘任,至公司擔任顧問直至113年3月間,並提供其子名下帳戶,領取每月折合新臺幣5萬元之顧問費,共計新臺幣50萬元。
蕭並於擔任顧問期間,負責提供該公司經營及專業技術之業務諮詢,並協助與通傳會負責電信事業營運管理人員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接洽,以及審閱該公司提出供通傳會審核之文件,使其得以順利執行相關事務及通過通傳會相關行政稽查。
檢方強調,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關於「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之規定,有稱之為「利益迴避條款」,或稱之為「旋轉門條款」。本月10日偵查終結,依依涉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對蕭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