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宜蘭縣府工商旅遊處)
有關攤販之管理,自87年臺灣省政府實施精省作業後,所轄攤販管理業務移撥經濟部。經濟部並自88年6月30日訂頒「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由經濟部重新制定),最後於92年1月發布廢止。
宜蘭縣府表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改制後為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對現行攤販之管理,請各縣市政府制定專法規範,爰本府為落實攤販輔導之有效管理,健全攤販合法制度,爰依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7款第3目:「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三)縣(市)工商輔導及管理。」及宜蘭縣法規準據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創設、剝奪或限制本縣居民之權利義務者」等規定,擬具「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俾落實攤販之有效管理,以維護市容景觀及商業秩序。
宜蘭縣府指出,本自治條例草案經112年8月24日及同年11月8日邀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本府各相關單位進行研議討論,並達成共識。經113年4月10日本府法規審查小組第152次會議審議通過,16日縣務會議通過草案全文,後續將函請宜蘭縣議會審議。
宜蘭縣府表示,本自治條例草案主要規範(1)攤販管理範圍、(2)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分工、(3)攤販經營者營業許可證之管理、(4)公設與私設攤販集中區之管理、(5)攤販經營者與私設攤販集中區申請人或負責人之管理、及(6)鄉(鎮、市)公所為有效管理攤販,得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清潔服務費及核發許可證相關規費之法源依據。未來公所可規劃設置攤販集中區,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3年,並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私人攤販集中區,則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向公所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