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以踐行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立法委員林思銘呼籲法務部放棄抗告,盡速擬定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法,作為未來全面施行的基石,並確實保障監所人權。
林思銘表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國民參政權,監所收容人只要在臺灣繼續居住滿六個月以上、符合投票年齡、及未受監護宣告或褫奪公權者,即具有投票權,過去因為行政機關的消極不作為,權力嚴重受侵害。
林思銘說,過去在立法院,他曾多次就收容人投票權與不在籍投票等問題提出質詢,但法務部和中選會不願正面積極面對。本次判決出爐後,林思銘希望中選會放棄抗告,以正向思維來面對長期的行政缺失,積極與法務部共同研商收容人不在籍投票施行法,盡速趕在明年大選前完成立法工作,以落實保障國民參政權,並作為未來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實驗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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