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常見錯誤態樣檢視購屋應注意事項(九)

理財周刊/新聞中心 2023-02-23 10:45

雖然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已愈來愈嚴格,惟在簽訂契約時對於違約之處罰大都僅止於官方版本之認知,鮮少注意契約遭賣方擅自更改或另外再附加其他不合理約定,此外,也常忽略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之規定。因此,簽約前在五天審閱期間,更應仔細核對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條文內容,以資保障購屋權益!

以下謹再就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違約之處罰,再彙整對照111Q3台北市地政局聯合稽查時合格率最低第8序位「違約之處罰」之錯誤態樣分別提供淺見,以供參考。

壹、違約之處罰(合格率42.86%)

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二條「違約之處罰」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貳、內政部與六都聯合稽查彙整的錯誤態樣彙整:

1.約定買方「違反本約及附件之其他約定事項」,賣方得請求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其錯誤態樣之重點在於違約事項過於寬廣且不確定。

2.約定賣方違約「情節重大」買方才能解除契約。

3.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改為違反「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4.不當「限縮」買方得解除契約之原因(例如:未將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列為賣方違約之情形)。

5.賣方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改為違反「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其錯誤態樣之重點在於漏列開工期限。

6.賣方違約金計算基礎「房地總價」變成「房屋價款」,另外,亦有將「房地總價」變成「土地價款」者,其錯誤態樣之重點在於減輕罰款金額。

7.將房地價款記載為房屋價款,常見錯誤態樣為將土地及房屋契約書分別訂定,並個別記載為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

8.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僅記載解除契約規定,未記載違約金之規定。

9.土地、房屋出賣人不同,分別訂約,違約金未分別以「土地總價百分之十五」及「房屋總價百分之十五」計算。

10.不當「擴大」賣方得解除契約之原因(例如:買方違反本契約任一約定,賣方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合約)。

11.未經買方同意於本文或建材設備表,載明得使用同級品,或擴張不可歸責賣方之事由,如「因市場供應失調、廠商故意壟斷市場、廠商規格品質不符要求、廠商蓄意哄抬價格,賣方得採用同級品產品代替」,有違左列應記載事項。

2 0 1 2 ~ 2 0 2 1 年 全 台 與 七 都 1 0 年 房 價 平 均 漲 幅 ( 資 料 來 源 : 彙 整 自 5 9 1 實 價 登 錄 ) 

▲2012~2021年全台與七都10年房價平均漲幅(資料來源:彙整自591實價登錄)

參、簽約應注意事項:

1.有關約定買方「違反本約及附件之其他約定事項」,賣方得請求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其錯誤態樣之重點在於「違反本約及附件之其他約定事項」過於寬廣且不確定,且明顯超過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範圍。

2.約定賣方違約「情節重大」買方才能解除契約,其錯誤態樣之重點在於「情節重大」是否擴及「因市場供應失調、廠商故意壟斷市場、廠商規格品質不符要求、廠商蓄意哄抬價格,賣方得採用同級品產品代替」等相關細節,尤其近年缺工、缺料導致上述情況層出不窮,因此,簽約時仍應謹守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以資保障購屋權益。

3.有關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改為違反「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其錯誤態樣之重點在於除主要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之價差與品質之外,更涉及交屋之後的維修,例如浴缸、馬桶漏水等問題,最近較受矚目的則是機械停車設備以及健身房設備等議題。

4.不當「限縮」買方得解除契約之原因(例如:未將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列為賣方違約之情形)。

5.近年因缺工缺料導致營建成本大幅上漲,影響所及,不少中小型建案無法順利發包,連帶開工與完工日期一再延宕,因此,簽約時應特別注意以日曆天為準,而非工作天,以免衍生交屋之無謂爭議。

6.對於契約不可抗力因素之附加條款,例如近年各縣市因應新冠肺炎而放寬建築期限2年之相關規定,應深入了解其間利弊得失,以資保障自身權益。

7.賣方如逾期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或買賣價金計算遲延利息?另外,若逾期多久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凡此都應清楚了解,俾免日後衍生無謂爭議!

8.有關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擅改為違反「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其錯誤態樣之重點除漏列開工期限之外,還得注意工作天與日曆天之差異。

9.2012年以來房價不斷飆漲(詳請參閱2012~2021年全台與七都10年房價平均漲幅)(註:2022年房價已呈現反轉趨勢),去年則又因政府壓抑政策導致房價呈現緩和下降趨勢,因此,購屋之前更應注意近年房價暴漲區域之市場變動趨勢!

總之,購屋者對於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約之處罰」之相關規定,大都僅止於一知半解,因此,建議購屋時最好能夠選擇品牌信譽良好,以及歷年沒有交易糾紛的建商較為保險,俾免徒增日後交屋之無謂爭議!

另外,消保處一再提醒消費者於簽約前務必將契約攜回審閱五天以上,並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逐條核對,除維護自身購屋權益外,亦可藉此端正整體交易秩序。

2 0 1 2 ~ 2 0 2 1 年 七 都 房 價 前 1 2 大 漲 幅 ( % ) 區 域   ( 資 料 來 源 : 彙 整 自 5 9 1 實 價 登 錄 ) 

▲2012~2021年七都房價前12大漲幅(%)區域 (資料來源:彙整自591實價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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