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已愈來愈嚴格,惟在簽訂契約時對於稅費負擔之約定大都僅止於官方版本之認知,鮮少注意契約遭賣方擅自更改或另外再附加其他不合理約定,此外,也常忽略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之規定。因此,簽約前在五天審閱期間,更應仔細核對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條文內容,以資保障購屋權益!
以下謹再就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稅費負擔之約定,再彙整對照111Q3台北市地政局聯合稽查時合格率最低第7序位「稅費負擔之約定」之錯誤態樣分別提供淺見,以供參考。
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稅費負擔之約定」之規定: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1.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分擔比例計算點,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變成以「過戶日」為準,藉以提前計算稅負分算時間點。
2.將地價稅及房屋稅負擔時間點「應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改寫為「賣方通知交屋日」、「賣方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日」等,不符應記載規定。
3.未載明依「年度日數比例分算」或「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此一問題常造成交屋結算時對於稅費分擔認知差異之爭執。
5.任意增加買方應負擔之項目,不符應記載事項。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各項附加稅捐、瓦斯裝表外管費用由買方負擔。
▲房屋稅負基本知識知多少?
▲如何檢視房屋稅課稅情形 (資料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一、簽約前於審閱期間應詳細了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
二、稅費負擔應依衡平原則清楚記載,稽查時係以衡平原則為基準,並兼顧法令規定,俾免交屋時衍生無謂爭執;例如契稅由買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之明確規定。
三、常見契約未約定買賣雙方公證費如何負擔,或直接約定由買方負擔。
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簽約時就應注意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或同意另有約定之相關事項。
五、台南市政府特別提醒稅費負擔之注意事項,應於簽訂契約前詳細對照,俾爭取最有利之稅費負擔條件。
▲地方稅常見錯誤態樣 (資料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如何檢視地價稅課稅情形 (資料來源: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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