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擔任成年監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報酬嗎?

理財周刊/新聞中心 2023-02-09 12:15

當父母遭遇失智、失能問題,兄弟姊妹間開始為了協商分擔照顧責任、照顧費用時,才會明白平日裡主動給長輩的孝親費,就是子女的心意,不管支付了多少年、多少金額,都不能拿來做為要求其他手足共同分擔照顧費用的依據。

孝親行為無法要求手足共同分擔

因為在法律上,只要父母還有資產,就沒有跟子女請求扶養費的必要,且即便父母「不能維持生活」,若父母因失智失能無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子女間對於照顧責任、照顧費用的協商就考驗人性、親情,而人性是自私、狡詐且複雜的,通常禁不起考驗。等到上法院對簿公堂時,父母的資產可能已被其中不肖子女捲走大半。

更甚者,法院在裁定子女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時,會以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當作參考(詳附表),所以即便以自己名義向手足請求返還已墊付扶養父母的費用,與長年付出的孝親費、動輒每月數萬元的照顧費用,亦差距甚大。

法扶周信宏律師便指出長照衍生扶養費爭訟案件的司法現況:

法院常駁回:被照顧者稍具資力即常遭法院駁回訴訟。另外,孝親行為,難以請求他人分擔費用,亦是駁回常見的原因。

裁定長時間:若以地方法院「調解」、「一審非訟」及「抗告」等三個程序而言,則自聲請至確定之時間,平均需耗費一年以上時間。

扶養費偏低:依照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8年1月22日止之法源法律網案件搜尋統計,平均每一位扶養義務人按月應給付每一位扶養權利人僅新台幣5,667元。

以衛福部108年國人不健康餘命推估,現代人照顧失智、失能長輩可能長達9.4年(女性)、7.6年(男性),若法院在長期照顧衍生的扶養費爭訟不能明辨各子女長期照顧的心力、負擔的費用以及經濟狀況,給予公平、合理的評價,無異於助長孝子、孝女往照顧悲劇的路徑上奔赴。

既然親人間有扶養義務,由親人擔任成年監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報酬嗎?

法學者黃詩淳整理了二十一件法院酌定監護人報酬案例,金額從零元到八萬元不等,差距甚大。差異的原因與監護人是否為「有扶養義務之人」相關。在二十一件案例中,屬於親屬監護人者占十七件,被駁回者五件;裁定金額低於一萬元者共八件,高於每月一萬元者僅四件,且主要裁量依據與受照顧者本身資產高達千萬元,足以從自有財產中支付其生活費用有關。

非親屬監護人多能獲得報酬

而四例非親屬擔任監護人案例,監護人皆未與受監護人同住,也未親自照顧受監護人,監護職務以財產管理為主,但法院皆酌定報酬。值得注意的案例是受監護人Z財產總額僅四百萬元,但Z子女間衝突不斷,Z子女A曾家暴Z且侵占Z數百萬財產,法院因此裁定由律師E擔任監護人,監護人報酬每月12,000元,但是A毫無根據地對監護人即律師E提出殺人未遂、妨礙名譽等刑事訴訟並聲請改定監護人,律師E不堪其擾而聲請辭任監護人獲准。

親屬監護人必須親自照顧受監護宣告人,才能申請報酬嗎?

近年來法院已肯認子女對父母之照顧養護義務,與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之報酬請求權,係屬不同法律關係,縱然是由親人擔任監護人,倘有基於執行監護人職務代理受監護人申請外籍看護或與醫療院所締結醫療契約等,自得依法請求監護人之報酬。亦即,監護人申請報酬之准駁與否,與監護人是否親自照顧受監護人已逐漸鬆綁。

惟實務上得請求之報酬,成年監護準用未成年監護在民法第1104條之規定,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以失智多年的郭奶奶為例,其資產約二千萬,每月照顧費用約10-12萬元。其子女歷經聲請監護人改定、酌定監護人報酬、以監護人涉及侵占受監護人財產等理由提出抗告等審判,法院最終審酌郭奶奶餘命約為9.5年,郭奶奶之子在擔任監護人期間確有協助外籍看護照顧郭奶奶,帶郭奶奶就醫等情事,從原本裁定給付監護人報酬每月二萬元,改定為每月五千元。

從以上長照衍生之扶養費訴訟及監護人報酬司法實務觀之,要確保晚年人身照護品質及子女和睦,宜善用意定監護及安養信託,事先選定適任之意定監護人、信託監察人,並給予適當之報酬。

(本文作者張淑敏為前澳盛銀行銀行保險部主管(副總)及簽署人,「中華民國高齡金融暨長照跨領域發展協會」前秘書長、第一屆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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