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11年第3季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合格率
雖然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已愈來愈嚴格,惟在交屋時對於通知交屋期限大都僅止於官方版本之認知,咸少注意所簽訂之契約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以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相符合,甚至亦有另外再附加其他不合理的約定,此外,也常忽略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之規定。
以下謹再就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通知交屋期限,再彙整對照111Q3台北市地政局聯合稽查時合格率最低第10序位「通知交屋期限」之錯誤態樣分別提供淺見,以供參考。
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五條「通知交屋期限」之規定: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1.未載明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交屋,而係逕以開工日起 工作天內計算之。
2.逕於契約內規定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一定日數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未留空待買賣雙方協商。
3.契約內規定買方未依約辦理交屋,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視為已完成交屋。
5.約定「除房屋有重大明顯瑕疵不能居住使用」情形外,買方不得拒絕接受、遲延接受或履行付款交屋義務。
6.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30日後」,不論已否遷入,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變成「通知之交屋日起」或「交屋日起」。
7.賣方之遲延利息每日「萬分之五」降低為「萬分之二」;計算基礎「已繳房地價款」變成「已繳房屋價款」
9.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變成「取得買方貸款後30日內」。
10.不當延長通知交屋期限(例如:將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延長為9個月)。
12.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逕予增列「逾期視為交屋完成」或「逾期視同自動交屋完成」,或漏列「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文字。
13.賣方應交付之文件記載不完全(即第2款所列文件,例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卡、使用維護手冊等)。
14.約定賣方未如期通知買方交屋,經依規定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後,買方不得再對賣方主張任何權利。
15.約定「繳清預付管理基金及管理費」為交屋時應履行之義務。
▲購屋陷阱在何處?(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而更重要的是,應先完成驗屋程序。此外,亦有部分契約擅自約定「除房屋有重大明顯瑕疵不能居住使用」情形外,買方不得拒絕接受、遲延接受或履行付款交屋義務,有關這些問題都應在簽約前事先了解清楚,並堅持契約範本之相關規定。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
買方須憑賣方簽具之遷入證明書,經換領鑰匙後方可遷入使用,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進入房屋辦理隔間、裝潢、裝修或搬運物品等情事,如有違反者,賣方並得強制拆除或搬離,其因在於確保交屋尾款繳清,兼以嚴格控管違章施工行為,惟如交屋期限太短,就得先釐清貸款核撥、交屋尾款與稅費等相關事項,方不致影響自身權益。
一般交屋時大都是由建商提供一份簡單的重點項目驗收單,導致其間不少瑕疵沒被發現,並且在交屋前完成修繕,因此,如能在簽約當初就要求交屋時必須附加一份由驗屋公司提供的驗屋報告書,當能進一步保障購屋權益。
▲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近年因缺工缺料,導致延遲交屋甚至衍生糾紛問題時有所聞,而更嚴重的是出現爛尾樓情事,因此,簽約時務必看清楚是否有「履約保證機制」之約定。
有關「情事變更」問題,應特別注意2018年以後推出建案,對於民法第227-2條「情事變更」(詳請參閱附註)之適用問題,主要原因在於新冠疫情與台商回流,導致營建成本大幅高漲,無法如期完工所衍生逾期交屋問題之協商解決。
註一: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註二:簽約前應先至內政部網站下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範本」,並詳細閱讀各條文之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