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宜蘭縣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為維護消費者食用禽畜肉產品之衛生安全,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於111年7月至12月間針對市售禽畜肉產品標示查核計1,556件,結果有2件之標示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已移請來源廠商登記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後續查辦;另抽驗禽畜肉產品計156件,依「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乙型受體素類多重殘留分析」進行21項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檢驗,檢驗結果亦皆符合規定,相關抽驗資訊已公開於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檢驗專區>食品檢驗項下。
宜蘭縣府衛生局將持續針對市售包裝及散裝禽畜肉產品進行查核與檢驗,依規定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販賣之「牛肉」、「豬肉」及其可食部位產品,應以繁體中文明顯標示原料原產地(屠宰國)資訊;另食品販賣業者販售「雞肉」、「羊肉」及其可食部位散裝食品,應以繁體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國)。倘若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有標示不實情形者,則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圖/宜蘭縣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衛生局局長徐迺維提醒食品業者與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標示不清的食品,應選擇商譽良好並有清楚標示產品資訊的店家購買,以保障消費權益。民眾如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可撥打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專線:03-9332779,或洽衛生局政風室廉政食安專線:03-9322634分機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