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常見錯誤態樣檢視購屋應注意事項(三)

理財周刊/新聞中心 2022-12-29 11:15

自從兩年前內政部與各地方政府實施聯合稽查以來,錯誤態樣已大幅減少,以下僅就111Q3台北市地政局對於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合格率最低第五序位「履約擔保機制」錯誤態樣分別提供淺見,以供參考。

●履約擔保機制(合格率35.71%)

依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之一條「履約擔保機制」之規定: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台北市111年第3季預售建案定型化契約審查常見錯誤態樣主要有以下三項:

1.未勾選履約擔保方式。

2.未提供履約擔保證明文件或契約書。

3.未記載承作信託的銀行名稱。

 

不 動 產 買 賣 價 金 信 託 架 構 圖 ( 資 料 來 源 : 第 一 銀 行 ) 

▲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架構圖(資料來源:第一銀行)

不 動 產 信 託 架 構 圖   ( 資 料 來 源 : 第 一 銀 行 ) 

▲不動產信託架構圖 (資料來源:第一銀行)

【購屋應注意事項】

一、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僅止於「價金保管」

─物之瑕疵、權利瑕疵、產權登記及房地點交等事項,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處理

至於一般金融機構所承辦之主要業務,例如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依台灣銀行所公布之網站資訊,由於土地與房屋之不動產買賣交易,因買、 賣方互不熟悉或互不信任且交易金額大,交易過程極需公正第三人扮演第三方支付角色,經手「價金保管」,當金融機構收取買方價款後,暫時存入信託專戶,並以電子郵件通知買賣雙方入帳金額,俾利賣方辦理備證完稅事宜,俟產權過戶予買方後,再將保管之價金交付賣方,完成交易。由此不難了解當前金融機構所承辦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仍僅止於「價金保管」,至於「物之瑕疵」、「權利瑕疵」、產權移轉登記及房地點交等履約事項,則非屬信託事務範疇,應由買賣雙方自行處理見其梗概。

此亦可由第一銀行所繪製的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架構圖(詳請參閱附圖)說明,清楚了解其相關流程與對購屋權益之保障範疇。

1.「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係不動產買方及賣方與本行共同簽訂信託契約,由本行信託處擔任受託人;買賣雙方約定於買賣契約交易完成前,買方依約將應交付之價金存入以受託人名義開立之信託財產專戶由受託人依約管理買賣價金,信託存續期間買賣雙方得共同指示受託銀行自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例如:因買賣契約所衍生之相關稅捐、賣方之貸款金額、仲介報酬或其他費用),買賣契約完成後,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指示受託人將信託財產交付歸屬權利人(通常為賣方),以保障彼此交易之安全,順利完成不動產買賣交易。

2.買賣雙方承作「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優點:

(1)可降低交易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例如:賣方一屋二賣,買方已支付之價款,追討無門, 造成之訟爭的紛擾,影響生活層面;或是買賣價金已支付,賣方未用以清償原抵押貸款,原抵押權未能塗銷等等)。

(2)資產隔離效果(信託專戶內信託資金不可強制執行)。

(3)提供買賣契約相關費用代繳功能。

(4)信託專戶內的資金,由買賣雙方共同指示方可動用支領,信託資金安全又有保障。

(5)加強買賣雙方的信賴度,可提升買方購買意願及賣方成交的意願,兼顧買賣雙方應有權益。

二、不動產開發信託

係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不動產開發信託除為防止建商將建案資金(價金)挪作他用,以降低預售屋交易風險,一旦發生建商倒閉情事,受託銀行就可依約協助續建,以資保障購屋權益,惟若景氣丕變,房價與造價落差太大,有時仍未必能夠保證價金返還或順利完工交屋。因此,簽訂契約時務必詳細了解履約擔保機制內容與保障範圍。

三、「協議合建+信託+續建機制」實務案例分析

─尚華仁愛大廈:第一銀行+東亞建經6協助自主更新

一般而言,都市更新成敗最重要的關鍵點在於整合過程的市場景氣、房價變動以及銀行融資貸款,以位於國父紀念館仁愛路四段與光復南路口的「仁愛尚華大廈」自主更新案為例,都更係緣於海砂屋再加上地震,導致建物嚴重損壞無法居住,推動之初房價一坪約四十五萬元,但當確定執行重建計畫後,隨著景氣好轉一路上漲到六、七十萬元,及至完工階段更上漲到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這當中房市景氣扮演了更新的重要推手。至於關鍵成功因素(KPI)歸納如下:

1.受惠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容積獎勵

因本案係921震災重建大樓,得以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突破銀行傳統建築融資觀念,再加上房價大幅上漲,第一銀行遂提供100%建築融資而創下全額貸款之首例。

2.自組更新會發揮整合功能

由於原舊有「尚華仁愛大廈」係921危樓,住戶係依921震災條例自組更新會,獲全體住戶100%同意,因此,得以取得金融機構100%融資,住戶無需自行負擔重建費用。

3.協議合建+信託+續建機制

尚華仁愛大廈係首件經銀行100%貸款,再以信託方式與東亞建經公司建立「續建機制」的自主更新案,由於都更過程房價一路攀升,終於順利克服一般都更案所最擔心資金不足的疑慮,不僅大幅降低外部風險,亦直接克服重建資金的問題。

【延伸閱讀】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