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取自google地圖
雲林地檢署選前偵辦多起賄選案件,選後積極展現查賄決心,除陸續就證據充足之案件提起公訴外,亦迅速對涉嫌賄選的11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從刑事、民事兩方面追究賄選之法律責任。
雲林地檢署指出,將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11位當選人包括麥寮鄉鄉長蔡姓當選人、臺西鄉鄉長李姓當選人、北港鎮鎮長蕭姓當選人、雲林縣第六選區蕭姓議員當選人、麥寮鄉鄉民代表第3選區許姓當選人、臺西鄉鄉民代表第3選區張姓當選人、五港村村長凌姓當選人、大埤鄉鄉民代表王姓當選人、東勢鄉鄉民代表林姓當選人、褒忠鄉鄉民代表張姓當選人及 水林鄉萬興村柳姓村長當選人。
雲林地檢署呼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多數法院均認為此處「當選人」不僅以當選人本身自為者為限,如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意旨),請有心以不法方式介入選舉者切勿以身試法。
除上述案件外,雲林地檢署也將儘速審查其他案件是否符合當選無效之訴的要件,並於法定期限內依法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外,對於將舉行之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檢方已組成專責查賄小組,全力積極查察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