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查賄團隊再偵辦三件賄選案件/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查賄團隊選前毫不懈怠,不分山線、海線,本於「積極查賄是最有效反賄」的精神,再偵辦3件賄選案件:
一、 東勢鄉某鄉民代表候選人等現金賄選案件: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蔡少勳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於前(23)日通知雲林縣東勢鄉某鄉民代表候選人、陳姓樁腳、選民共6人到案說明,同時查扣現金及自動繳回不法所得共8000元。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該候選人、陳姓樁腳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分別諭令15萬、5萬元具保候傳。
經查,該東勢鄉鄉民代表候選人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經由陳姓樁腳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經警方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前(23)日陸續通知候選人、樁腳、選民到案說明,受賄選民並自動繳回現金不法所得,釐清賄選案情後,該候選人以15萬元具保、陳姓樁腳以5萬元具保候傳,其餘人等則請回。
二、 莿桐鄉鄉饒平村某村長候選人樁腳現金賄選案件:
檢察官葉喬鈞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雲林縣專勤隊,於昨(24)日通知該莿桐鄉鄉饒平村長候選人之陳姓、高姓樁腳及受賄民眾2人到案。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樁腳陳、高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諭令陳以5萬元具保候傳、高以1萬2000元具保候傳。
經查,通知該莿桐鄉鄉饒平村村長候選人之陳姓樁腳、高姓樁腳涉嫌於登記參選後,以每票現金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經檢警調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昨(24)日陸續通知候選人之樁腳、選民到案說明及接受檢察官訊問,受賄選民並自動繳回現金不法所得2萬9000元。
三、 元長鄉兩名鄉民代表候選人及王姓樁腳現金賄選案件:
檢察官段可芳、黃薇潔共同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昨(24)日就元長鄉兩名鄉民代表候選人疑似現金賄選案件,通知兩人及其中一候選人之王姓樁腳與選民共7人到案說明。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兩名候選人、王姓樁腳等3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重大,而其中一名候選人及其王姓樁腳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訊後,裁定該候選人羈押禁見,王姓樁腳2萬元具保。另名候選人則由檢察官諭令20萬元具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