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查獲鄉代候選人涉嫌買票及縣長選舉賭盤賭博案/雲林地檢署提供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廖易翔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西螺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刑事警察局電偵大隊第二隊,於昨(9)日通知東勢鄉鄉民代表會代表涉案候選人及可疑樁腳、受賄民眾共17人到案。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該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檢警調查,本件代表候選人涉嫌於登記參選後,以每票現金新臺幣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檢警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昨(9)日陸續通知候選人、樁腳、選民到案說明及接受檢察官訊問,受賄選民並自動繳回現金不法所得1萬元,該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其餘人等則請回。
雲檢成立專案小組 偵辦縣長選舉賭盤
另,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葉喬鈞、林欣儀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西螺分局、刑事局偵查第六大隊第五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站、中部機動工作站、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專勤隊成立選舉賭盤查緝專案小組,於民國111年11月8、9兩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就雲林縣麥寮鄉、崙背鄉、西螺鎮等多處執行搜索,並約談選舉賭盤37歲陳姓組頭、24歲李男、62歲李男、56歲李男。
檢警調查,被告陳姓組頭等人就本屆雲林縣縣長選舉,以某一候選人讓另一候選人特定票數之輸贏方式,容任不特定人下注簽賭,因而涉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多日蒐證,於8、9兩日進行搜索,扣得手機對話紀錄及相關證物,並約談組頭及賭客數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其等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重大,分別命陳姓組頭具保60萬元、24歲李男具保10萬元、62歲李男具保20萬元、56歲李男具保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