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日趨嚴峻,南市府勞工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防疫假別」之勞動權益相關問題,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如勞工是應雇主要求在家隔離,薪資照給,勞工不必補服勞務;若勞工須遭受檢疫或隔離、隔離治療,且係因執行職務所造成,雇主應全薪給付勞工,若有事業單位面臨到市府基於防疫應變措施而要求停業,工資則由勞資雙方協議,雇主可不給薪。
另外,部分雇主基於營運目的及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快篩,如非屬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必須」進行快篩檢驗之對象,雇主不得強迫勞工進行快篩,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且如徵得勞工同意進行快篩,其費用應由雇主負擔,建議可考量改採居家辦公、分流辦公或及他人力調整等模式因應,兼顧勞雇雙方權益。
王鑫基局長呼籲事業主,鑑於近期本市已有部份學校陸續宣布停課清消,若因配合防疫,學校等停課停托或常照機構暫停服務,得請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雖未有強制給薪,但勞工局仍鼓勵雇主可優於法令給予,建議勞資雙方可透過合意協商優於法令規定,若勞資雙方合意給薪,勞工局樂觀其成,讓家長能安心在家照顧學童,而民眾若符合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的條件,雇主應予准假。
符合「防疫照顧假」的對象如下:一、家長其中一人如有照顧「12歲以下之學童」;二、「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三、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亦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四、6至18歲學童及青少年因接種COVID-19疫苗發生不良應者。
符合申請者,雇主不但需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之處分;不符申請「防疫照顧假」的對象,如有照顧家人之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
職安處處長李炫昌提醒,因應疫情配合學校防疫得核給前面所提假別外,事業單位如有職場防疫需求,則可依下列4種情境,給予勞工假別及薪資:
(1)措施為自主健康管理:非屬COVID-19而有其他病徵者,得申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若屬勞工自主隔離者,得申請特別休假及事假,並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給予相對應之工資;若屬雇主要求在家隔離,薪資照給,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2)措施為檢疫或隔離:若係因執行職務(即可歸責於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並給予全薪;若係因勞工個人因素,勞工得請特別休假,或請防疫隔離假,但因隔離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3)措施為隔離治療:若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者屬職業災害,雇主應核予公傷病假,並應給予原領工資補償;若因勞工個人因素,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需向雇主提出請假理由及日數,如於假日得知確診,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4)有疫苗接種需求者:勞工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請疫苗接種假,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另勞工前往接種疫苗,或於接種後身體不適,請普通傷病假亦無不可,勞工可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請假。
李炫昌處長補充說明,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需向雇主提出請假理由及日數,如於假日得知確診,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若因請假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上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資訊,向雇主請假。若有電子隔離通知書或疫苗接種紀錄卡等相關疑義可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諮詢電話: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2-2395-9825),而若有健保快易通APP相關問題則可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諮詢電話:0800-030-598或02-4128-678)。
李處長特別告知,勞工朋友們如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另外,若因確診COVID-19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皆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如有勞保傷病給付相關問題,可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諮詢電話:06-2225324或06-6353443),若於隔離或檢疫期間無支領薪水或報酬,則可申請防疫補償,如有防疫補償相關問題,可洽本市各地區公所,職安健康處網站亦有建置防疫專區,提供相關勞動權益問答集,歡迎大家上網查詢(https://lsic.tainan.gov.tw/anti-viru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