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員戴寧涉嫌詐領助理費/陳致愷翻攝
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費案,嘉義地院10日裁定80交保,嘉檢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2日發回更裁,嘉義地院今開羈押庭,裁定戴寧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
嘉義地院指出,被告戴寧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本院原裁定被告准以8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因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偵抗字第211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重新裁定。
被告今日訊問後依然否認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所載的犯罪事實,但本案有相關共犯及證人證述,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及扣案物品等證據佐證,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雖辯稱助理聘用係其父母所為,但與其他證人證述有異,就此部分尚需傳喚被告的父、母及其餘相關證人到案,以釐清案情。本案尚未傳喚被告的父、母,以及其他業經傳訊的證人,多與被告有相當程度的親誼關係,其等實有高度的勾串可能。
本案現仍處於具有高度浮動性的偵查初始階段,隨時有可能因被告的串證行為導致案情陷於不明的情況,依被告與前述之人的親誼關係,有相當理由認為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以,本件有羈押被告的原因。
再審酌被告就本件涉案程度高,涉案期間長達9年餘,涉案人頭助理人數有數人,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不足以避免滅證、串證的情形發生,而無法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足認被告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的必要,且在目的與手段間的衡量亦無違反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收授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