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南庄鄉公所為利用中港溪閒置高灘地,設置輕量低維護之設施,打造南庄鄉觀光新亮點,增加參山國家風景區內新興遊憩據點,擴展遊憩活動之多元性,經研提「苗栗縣南庄鄉中港溪高灘地遊憩環境營造計畫」(下稱本案營造計畫)送請苗栗縣政府核轉交通部觀光局補助經費,卻發生興建完成的設施,長期閒置情事,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於111年3月8日通過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所提調查報告,認為南庄鄉公所未事先協調解決工程施作聯外便道、適時申請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及擅自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情事,提案糾正南庄鄉公所,另對於苗栗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未善盡管考的責任,亦要求檢討改進。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調查發現,南庄鄉公所明知該案營造計畫工程用地無聯外道路,卻未事先妥為協調解決工程施作聯外便道問題,就發包辦理營造計畫工程採購,且未審慎規劃依法適時申請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致開工後屢經停工、復工,致延誤工程施作期程逾5個月。
監委指出,南庄鄉公所因二期計畫不符合特色加值計畫補助原則,於交通部觀光局不再重複挹注補助經費後,未考量本身財政拮据無法負擔後續計畫經費,妥謀替代措施,在未經交通部觀光局同意即擅自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再次造成工程延宕,使完工日期超過契約規定日期1年10個月,且因工程變更,造成多項攸關營運之必要基礎設施無法興建,嚴重影響整體計畫進度及效益的發揮。
監委同時表示,南庄鄉公所辦理本案營造計畫,未於開始執行前妥編所需徵購聯外道路預算及擬訂徵購進度,致未能及時進行徵購作業;後因財政拮据無力負擔徵購經費,使本案營造計畫完工之設施,無聯外道路可供通行,而未能對外開放營運任由閒置,影響增加觀光產值及帶動遊客成長等計畫目標;又因無自償性營運收入,必須連年編列公務預算繳還回饋款項,增加鄉庫財政負擔。
監委亦認為,苗栗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對於南庄鄉公所提出該案營造計畫經費補助,未依規定確實辦理用地審核,致南庄鄉公所遲未於工程開工前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及解決工程聯外道路問題,使工程開工後屢經停工、復工,延誤施作期程。此外,苗栗縣政府及交通部觀光局對於南庄鄉公所辦理該案營造計畫未能落實管考機制,就執行進度大幅落後適時提出督導考核意見;又於結案審查時,對於南庄鄉公所擅自變更增減施作項目情事,未能查察處理;且未進行完工後設施維護狀況之查核,即時督促研謀改善,造成設施長期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