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民眾檢舉同輛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圖/資料照片,圖源: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
近年隨智慧型手機、行車記錄器普及化,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爆量,不僅僅方得花更多人力開單,違規民眾也因被檢舉者短時間連續檢舉,進而收到多張罰單。對此,立法院院會今(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明定民眾檢舉同輛車違反同一規定行為,若違規時間相隔未逾6分鐘及行駛未經1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1次為限。
道交條例修正案明定,民眾若連續檢舉交通違規,違規時間需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才可以檢舉同一違規行為。另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此次道交條例修正案也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46個交通違規項目:
1.動態違規方面,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者,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在高、快速公路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為。
2.靜態違規方面,限縮檢舉範圍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