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議員邱銀海涉貪汙等罪 嘉檢聲請羈押禁見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2021-11-24 22:42

嘉義地檢署/圖取自google地圖

嘉義地檢署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嘉義縣議員邱銀海涉嫌非法傾倒廢棄物及詐領助理費等,昨(23)日檢警廉同步搜索邱銀海住處及議會休息室,拘提邱等人及傳喚證人共13名到案。檢方今訊問邱等人後,認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廢棄物清理法、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嫌,且有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嘉義指出,初步調查邱銀海自不詳時間起,夥同某農地地主或以女姓友人為人頭,向不知情之地主承租嘉義縣中埔鄉 2 處農地後,指示旗下成員承攬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後,將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該 2 處農地,再回填廢土掩飾以牟取不法利益。

有關傾倒廢棄物部分,已於昨(23)日中午,經檢察官指揮環境保護署南部環境督察大隊、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人員進行開挖,計清出塑膠管、磁磚、磚塊等營建廢棄物,詳細掩埋廢棄物之數量刻由專案小組持續開挖清查中。

另調查發現,邱銀海竟與被告陳O樺、邱O英、廖O祺、林O聿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邱銀海與廖O祺分別遊說陳O樺、邱O英、林O聿充當邱銀海之人頭助理,再由邱銀海製作不實聘書等文件,檢附陳女、邱女、林女人頭帳戶存摺影本等相關資料,送交嘉義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補助款,詐領共計117 萬餘元。

檢察官訊問被告邱銀海等人後,認邱銀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2條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勾串證人
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被告陳O樺、邱O英、廖O祺、林O聿,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駱O民、王O旻、朱O揚、廖O山、蔡O城等人,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等罪嫌;惟無羈押之必要,被告廖O祺、被告駱O民各以 10 萬元具保;被告邱O英、王O旻、朱O揚、 廖O山、蔡O城,各以 5 萬元具保;陳O樺、林O聿無保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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