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 8類行為可預防性羈押、最重判5年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1-11-19 20:46

(圖/內政部警政署)

屏東縣萬丹鄉今(2021)年4月間發生一起「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在手機通訊行上班的29歲曾姓女子,遭愛慕者55歲黃男製造假車禍擄走後殺害,震驚社會,此案件再度帶起「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相關議題。今(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反覆或持續違反當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8大類行為,皆可視為跟蹤騷擾行為,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會反覆實行,可預防性羈押。

行政院內政部表示,本次立法院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能即時保護被害人安全,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法案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相關重點如下:

一、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三、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除得啟動犯罪調查、發動相關刑事強制處分外,並同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如經告誡後再犯者,法院得核發保護令;行為人如有攜帶凶器、其他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而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並得預防性羈押。

(圖/內政部警政署)

(圖/內政部警政署)

儘速完成員警教育訓練  3年內提研析報告

內政部表示,為讓新法早日上路,將儘速於半年內完成員警執行新措施的教育訓練,以及配套子法的訂定;未來將整合公私部門力量,落實推動相關工作,同時也將於新法施行3年內,針對實務執行狀況提出研析報告,持續檢討精進,共同打造國人更放心的生活環境。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表示,院長蘇貞昌特別感謝立法院院長游錫堃、副院長蔡其昌、朝野各黨團及委員的辛勞,以及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的努力。跟蹤騷擾的不法行為,致使受害人心生畏怖,是一種嚴重的性別暴力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通過後,應可加強保護跟騷受害人,而法制上對於保護婦女同胞的安全也將更為完善。

羅秉成表示,此法通過後,賦予檢察官及警察得以公權力介入,即時保護被害人的運作空間,檢警機關應儘速展開相關教育訓練,務使第一線的執法人員熟稔此一新法的規定內容,積極妥善執法,使我們的社會更安全、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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