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草案 電動車免繳牌照稅擬延至2025年底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21-11-04 22:09

行政院院會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針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為鼓勵民眾購買或多使用電動車,並減少傳統汽柴油動力車輛使用機會,進而促進減碳排放維護環境、擴大綠能使用,政府亦推出電動車免牌照稅優惠,優惠期限將在今(2021)年底到期。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並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針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降低空污,兼以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本次修法延長對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期限4年,至2025年底。蘇貞昌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財政部及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2012年1月4日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增訂第2項規定,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2012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得對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2015年2月4日修正延長免徵期限至2018年1月5日;2017年12月6日再次修正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至今(2021)年12月31日,並增訂電動機車自2018年1月1日起得免徵使用牌照稅至本今年12月31日。目前各地方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免徵轄內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

(圖/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圖/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為持續扶植國內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相關產業,以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並配合現正在立法院審議的「稅捐稽徵法」第20條修正草案,有關滯納金加徵標準及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因此財政部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其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5條)

二、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圖/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圖/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法有利於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亦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之趨勢。行政院將本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盼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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