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圖取自google地圖
嘉義縣新港鄉公所清潔隊涉嫌利用清運廢棄物時圖利某夜市,嘉義地檢署昨傳喚洪姓隊長等4人到案,訊後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罪嫌,惟無羈押必要,洪及林各以6萬、3萬元交保,其餘人則請回。
檢方調查,該清潔隊洪姓隊長於107年間,因受某夜市負責人請託,代為清運夜市所產生的廢棄物,不料洪姓隊長竟指示林姓隊員以農業廢棄物名義,自107年6月起,清運該夜市所產生的廢棄物,並載往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等處處理。
嘉義地檢署表示,農業廢棄物每公噸清除、處理價格為1千5百元,而該夜市所產生的廢棄物為一般廢棄物,處理價格為每公噸3千元,洪、林兩人使夜市負責人獲有遠低於委託民間清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差價之利益,總計約20萬元。
嘉義地檢署接獲檢舉後,由檢察官賴韻羽指揮調查局南機站組成專案小組,經縝密蒐證,於昨(21)日上午持搜索票至該清潔隊隊長住處等2處執行搜索,扣得手機等物,並傳喚洪姓嫌疑人等4人及證人5人到案。
檢察官訊問洪姓、林姓被告等人後,認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洪姓被告以6萬元交保、林姓被告以3萬元交保,餘則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