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新制於今年7月1日施行,依規定業者在銷售預售屋前應先將預售屋銷售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政局備查始得銷售,惟經地政局審閱25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中,均與內政部規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差異,地政局已令其限期改正,否則將依法罰鍰。
台南市地政局統整常見錯誤樣態有六::
一、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約定廣告內容如平面圖、模型或現場展示之建材設備僅供參考或不得併為契約之一部分等字樣。
二、 停車位漏列高度或以車道入口取代停車位高度或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登載錯誤。
三、 建材設備另加註「廠商哄抬價格、市場供應失調、罷工、缺料等事由,賣方得採用同級品」等字樣。
四、 開工及完工期限任意增加順延事由。
五、 合照透天式之預售屋未載明共有部分等應記載事項。
六、 應記載事項以外,自行增列之條款違反應記載事項或有明顯不利消費者之事項。
地政局長陳淑美表示,新制實施後,地政局會加強預售屋之查核,如有未備查即銷售者,將依規定處3至15萬元罰鍰,如使用不符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經查明屬實者,將依規定按戶(棟)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地政局表示,在預售屋聯合稽查過程中亦發現有案場之樣品屋及銷售中心未向建管單位申請使用許可之情事,地政局長陳淑美呼籲業者,買賣契約書是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的基本要件,除應確實填載應記載事項外,如有增列不利消費者之條款,仍會請業者刪除;如有設置樣品屋及銷售中心,需向市府工務局報請建築及使用許可,以維護民眾看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