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 屏縣消保官展開聯合稽查
為導正電動自行車改裝亂象,維護民眾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屏東縣道安會報會同本縣消保官吳清宜及交通部路政司、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屏東監理站,於25日上午至屏東市區及內埔地區等5處電動自行車經銷商,就販售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書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為檢查,並對不合格的部分向業者宣導說明,要求配合辦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規定,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最高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且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另立法院日前已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25公里速限者,可處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未戴安全帽可罰300元、擅自改裝可處1,800元至5,400元。
屏東縣道安會報呼籲,請民眾選用合格電動自行車及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並持續宣導及督促業者應提供合格之電動自行車予民眾選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