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教練監考學員。
遲來的正義終於還給閔教練清白!惡意抹黑者黑心教練已被判刑定讞 !擁有20年駕訓班汽車專業經驗的閔昱智教練憤憤不平的表示,歷經五年多,遭到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 剽竊雙方向盤教練車專利」,並以不實內容誹謗名譽, 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8 號),終於還給閔教練一個公道。
在國內競爭劇烈的道路駕駛訓練班市場,長期以來惡質的廣告風氣甚囂塵上,閔教練說,雖然陳強生官司案法院判決已定讞,但是陳強生仍然一邊強打「 道路駕駛第一品牌」、「雙方向盤教練車」、「專教新手,女性, 中高齡,保證3天自信上路」響亮的名號,繼續營業,卻在法庭宣稱自己無力付出10萬多元的民事賠償金額, 閔昱智與陳強生儘管訴訟內容主要是閔教練的 「專利權被剽竊」,但這件訴訟案顯然主要和 「詐欺得利罪」與 「誹謗罪」有關。
「師父引進門,徒弟恩將仇報」。閔教練指出, 陳強生原先任職閔教練-汽車道路駕駛駕訓團隊, 原為閔教練的徒弟,因為低報學員學費與短少課程內容而遭解僱。 陳強生自立門戶後,多次在網站透過錯誤資訊誤導消費者,包括「 剽竊雙方向盤教練車專利、仿冒課程內容、0800電話, 誤導消費者;捏造聳動標題,中傷閔教練商譽; 捏造多位學員來本班花大錢還學不會開車的內容; 甚至經本班公告其不法事實,竟惱羞成怒,違反倫理告師妨礙名譽」 !這些不法行為在法院審判下終於被定讞詐欺得利、 毀謗與妨害名譽,剽竊雙方向盤教練車專利, 亦已被智慧財產局撤銷專利。這說明了作奸犯科者絕不能心存僥倖,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
民眾要學開車學道路駕駛如何選擇良好的師資, 才能避免受騙上當呢?身為世界創舉、台灣唯一擁有獨創的汽車防暴衝專利教學法發明人的閔教練說, 選擇最具公信力的品牌,才不會花冤枉錢, 呼籲消費者認明政府公部門機構核發國家證照、 切勿單憑廣告詞來選擇道路駕駛班、駕訓班、汽車教練, 就能讓你花錢放心、學得安心。
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陳強生)法院判決定讞包括: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7066號 起訴主文: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已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646號 判決主文:陳強生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三月, 又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3.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判決主文: 被告應付原告新台幣拾萬伍千玖百元。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 刊登於附表所示部若格網站三十日。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新北院輝107司執宿字第101245號 執行名令主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 依說明二所示履行,逾期未履行,本院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 元以下之怠金。5. 智慧財產局專利撤銷第10620780670號,專利撤銷主旨: 新型第M498139號專利權(申請案號:第103220155 號)依法撤銷確定,其專利證書業經公告註銷。以上法律判決定讞。 皆能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網站上進行更詳細的查詢。
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陳強生)道歉啟事:
2019年6月12日
本人陳強生本為閔昱智先生所經營之閔教練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之教練,因貪圖錢財將學員繳交之學費以多報少而遭解雇後 ,心生不滿,另成立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搶閔昱智生意,本人明知閔昱智先生花費極大心力經營駕駛訓練班, 所取得第一品牌證書及獎章均係名至實歸, 卻故意在部落格上刊登影射閔昱智係以金錢購買第一品牌之信譽, 並不實誹謗閔昱智教學不力致學員學不會開車等言論, 誹謗閔昱智先生之名譽,此鄭重對閔昱智先生表達十二萬分歉意, 承諾絕不再犯,期盼閔昱智先生予以原諒 。
強生專業汽車道路 駕駛訓練團隊-道歉啟事
【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 汽車教練 國家證照共分7個等級報你知】
分別為:1. 汽車教練證、2. 汽車構造講師證、3. 交通法規講師證、4. 汽車駕訓班班主任證、5. 汽車考驗員證(路考官)、6. 汽車檢驗員證、7. 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以上幾種與汽車駕訓班、道路駕駛訓練班、汽車教練專業水準有關的資格取得是循序漸進的,越高階取得的條件越嚴格。
以下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所有推行的,汽車駕訓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班,「汽車教練」國家證照種類介紹及專業訓練業務的詳細訓練項目,供想要學習汽車實際道路駕駛課程的新人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http://hti.thb.gov.tw/page2-3-1.asp
法院判決定讞書
法院判決定讞書
智慧財產局專利撤銷公文書
道歉啟事出處:
http://coachcheng.blogspot. com/2019/06/blog-post.html?m=0
「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陳強生)判決結果
附件1 :「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陳強生)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判決 106.訴.28 (106.11.07)
https://is.gd/a0RpfK
附件2 :「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陳強生)臺灣高等法院 刑事判決 106.上易.833 (106.06.29)
http://bit.ly/2Mu8r86)
附件3 :「強生專業汽車道路駕駛訓練團隊」(陳強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 105.易.1646 (106.02.14)
https://goo.gl/yZF9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