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為鼓勵失業勞工穩定就業,並紓解照顧服務業及特定行業人力需求,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提供「缺工就業獎勵」及「照服員就業獎勵」,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於符合規定之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照顧服務業等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30日,並符合「缺工就業獎勵」及「照服員就業獎勵」相關規定,檢具應備文件,於受僱期間得申請發給每月5,000至7,000元之就業獎勵,每人最長核發18個月為限,最高可領取10萬8,000元。
市府就服處表示,勞動部於今(107)年8月21日修正發布前述「缺工就業獎勵」及「照服員就業獎勵」規定,主要係配合長照2.0政策,將機構式、居家式及社區式3種類型之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整併於同一要點外,更擴大雇主適用範圍,包含社區式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提供喘息服務之巷弄長照站等。
符合條件之照顧服務單位,檢附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的有效證明文件,皆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市府就服處說,今(107)年度截至10月份為止,運用「缺工就業獎勵」及「照服員就業獎勵」,已協助225位失業勞工就業。期盼更多失業勞工能透過這項措施,穩定就業,並充實照顧服務業及特定行業之人力需求。如欲進一步了解就業獎勵措施相關內容,可至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官網(http://oes.tycg.gov.tw/index.jsp)查詢或洽詢桃園就業中心及中壢就業中心。(桃園就業中心:03-3333005、中壢就業中心:03-46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