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修正公告「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簡化都市更新評估指標,明確規範更新單元劃定,以縮短行政流程。
桃園市政府為鼓勵老舊建築參與都市更新,配合推動鐵路地下化及捷運系統建置計畫等重大政策,於107年10月24日修正公告「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簡化都市更新評估指標,明確規範更新單元劃定,以縮短行政流程。
住宅發展處處長莊敬權表示,本次修正重點納入鄰地協調會機制,並因應中央「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鑑定制度,新增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倘無法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可轉軌參與都市更新機會,免檢討指標,提供另一重建選擇;另增加申請籌組都市更新團體、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申請人須先自行檢核更新單元機制,以縮短行政作業流程。
住宅發展處進一步說明,為考量申請人能更容易理解及運用該基準,除刪除原附表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分類,並將指標簡化分次標號為12項,自劃更新單元僅需自評12項指標中符合其中3項。申請人可依據本身條件,擇定是否符合都更條件,有助於加速民辦都更。
若民眾想進一步瞭解內容,可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網站首頁→業務資訊→都市更新科→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07.10.24修正發布),查閱相關資訊,或電洽市府住宅發展處都市更新科(03)329-8600分機201~20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