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熱帶低壓水災辦理現金救助,請於8月26日至9月4日期間前往公所申請
107年0823熱帶低壓水災造成嘉義縣等地區農業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7年8月25日公告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自107年8月26日起至9月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