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斗南穀倉非法堆置煤灰 雲林地檢署偵辦

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2018-08-26 00:26

廢棄物再利用業者承租斗南鐵道穀物倉庫,非法作為廢棄物貯存堆置設施使用堆放燃煤飛灰,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吳文城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雲林縣環保局、彰化縣環保局,於追查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燃煤飛灰等廢棄物流向時,查獲某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雲林分公司即廢棄物再利用業者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租斗南鐵道穀物倉庫,將具有歷史價值之鐵道倉庫,非法作為廢棄物貯存堆置設施使用,於該穀物倉庫內堆放高達8719.50公噸之燃煤飛灰,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該廢棄物再利用之業者38歲的雲姓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申報人員、清運車駕駛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退休之60歲葉姓主任等6人移送複訊後,均坦承犯行,訊後分別以新臺幣60萬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交保並限制住居。

檢方指出,該公司於106年7月至107年6月間,承攬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燃煤飛灰廢棄物清除與再利用作業,因收受之燃煤飛灰廢棄物數量龐大,竟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承租位於「他里霧文化園區」旁具歷史價值之斗南立體散裝穀物倉庫,在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下,將該鐵道穀物倉庫作為廢棄物貯存、堆置設施使用,堆放重達8719.50公噸之燃煤飛灰廢棄物,並僱用臺鐵退休主任負責看管該廢棄物堆放廠址,且該公司對於煤灰之再利用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明知未實際將廢棄物再利用完成,卻向主管機關申報已再利用完成,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等規定。

雲林地檢署表示,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雲林縣政府、警調等機關共同成立「雲林地區國土保育聯繫平台」,將持續聯合打擊、遏阻任何破壞環境之行為,維護環境品質、實現環境正義。

廢棄物再利用業者承租斗南鐵道穀物倉庫,非法作為廢棄物貯存堆置設施使用堆放燃煤飛灰,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再利用業者承租斗南鐵道穀物倉庫,非法作為廢棄物貯存堆置設施使用堆放燃煤飛灰,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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