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再依研究報告…等因素,再新增大豆、堅果、芝麻、鮭魚…等食品過敏原至11項,並預定修正版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於2019年7月開始施行。(圖/Pixabay)
由於每人體質與對過敏原的反應不同,很可能A可以吃的食物,B吃了就會皮膚起疹子。也因此衛福部已於2015年7月1日實施6項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訂出食品中含有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及其製品等大眾易出現過敏反應的食品,規範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如今衛福部再依研究報告…等因素,再新增大豆、堅果、芝麻、鮭魚…等食品過敏原至11項,並預定修正版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將於2019年7月開始施行。
衛福部表示,此次預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除調整原來的6項之外,並酌予增加至11項,如下所示:
1.甲殼類及其製品。
2.芒果及其製品。
3.花生及其製品。
4.芝麻、葵花籽及其製品。
5.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6.蛋及其製品。
7.堅果類及其製品:包括杏仁、榛果、核桃、腰果、胡桃、巴西堅果、開心果、夏威夷豆、松子、栗子等。
8.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包括小麥、大麥、黑麥、燕麥等。
9.大豆及其製品。
10.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10毫克以上之製品。
11.鮭魚、鯖魚、鱈魚、小鱗犬牙南極魚(圓鱈)、馬舌鰈(扁鱈)等魚類及其製品。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李婉媜表示,因含芝麻、堅果、含麵筋蛋白穀物、大豆、鮭魚、鯖魚、鱈魚等,及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製成之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逾每公斤10毫克的製品,均可能誘發過敏體質者皮膚紅腫癢等過敏症狀。因此參酌國際規範及國人臨床過敏調查資料,並經專家討論後,建議上述食品均需列為食品過敏原強制標示對象。
食藥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修正版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預定自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