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分局偵查小隊長酒駕 遭記兩次小過處分
台北市南港分局偵查隊蔡姓小隊長於13日輪休期間,在住處飲用約150cc高粱酒後,於當日晚間21時騎乘機車外出,行經北市信義區信安街遭信義分局員警攔查發現該員有酒味,經施以酒測,蔡員酒測值達0.26MG/L。
信義分局於13日晚間訊後,將蔡姓小隊長依涉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案經該署審查後將蔡員飭回。
南港分局表示,為有效防範酒後駕車風紀案件發生,分局在14日已召開考績會針對蔡姓小隊長酒駕行為,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核予記過二次之處分,並要求該隊於每日第一班勤務前對蔡員實施酒測,以為防範,並立即召開分局專案檢討會,檢討改進,並請所有同仁引為殷鑑。
南港分局指出,為貫徹警察風紀要求,預防員警風紀案件發生並強化勤務紀律,警方定秉持毋枉毋縱原則,追究相關人員行政及考監責任,以維護警察優良風紀形象。另外,分局也將加強偵查隊勤務及內部管理督導,並持續宣導員警嚴禁酒後駕車,與酒駕應負之民刑事責任,藉以導正員警僥倖心態,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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