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環保局辦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說明會」。
桃園市環保局配合環保署多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修訂,19日於市政府辦理「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說明會」,邀請桃園市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加,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權責,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與近期修法方向等內容。
環保局長沈志修表示,為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主管權責之瞭解,由綜合規劃科科長邱于珍擔任講座,於此次「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說明會」上,分享相關環評法規修訂方向,以及環保署的相關重要法令函釋等資訊。
環保局指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8條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又依母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後,應釐清非屬主管機關所主管法規之爭點,並針對開發行為之政策提出說明及建議。
沈志修局長表示,桃園市轄管開發案件類別多元,為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強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流程,縮短審查時效性,環保局秉持一致的認定標準,不僅落實環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也讓民眾及開發單位有所依循。環保局將持續辦理環評相關說明會,讓桃園市的開發行為能依法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