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訂6月26日閉會的台南市議會第5次定期大會,由於民進黨團總召李退之提出散會動議,而提早於6月23日結束。國民黨團質疑當天裁決於法無據,根本罔顧民生,對不起市民,散會無效,26日集體到議事廳簽到,並要求依原排定議程繼續開會。
國民黨團26日邀請市議會秘書長郭伊彬和法規研究室編審傅然輝召開記者會,公然質疑議長的裁決,違反議會議事規則第2條,會議規範第28、32和第60條。黨團強調,只憑李退之說本次會期到此結束就閉會,是否以後議員不爽,大會第一天就提散會動議,70天的會議就都不需要開? 國民黨團特別邀請議會秘書長郭伊彬和法規研究室編審傅然輝與會。
蔡淑惠議員表示,23日賴惠員議員提案關心台灣鯛問題,因不願並案,先提出『清點人數』動議,主席應優先處理,沒想到李退之議員接著提『散會動議』,主席反而先討論散會,依會議規範第32條『動議之附議,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但,議長賴美惠沒說她附議。
蔡淑惠說,再依第60條『無異議認可之事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但,並沒有交付表決。而且大會也沒變更議程,怎會散會就等於閉會?
蔡育輝議員指出,法律是有位階的,自治條例高於議事規則,議事規則又大於會議規範,所以依台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條『台南市議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依會議規範第28條『發言次序』,主席要先處理清點人數動議,結果,主席反而先處裡散會動議,並聽從李退之說的本會期到此結束就閉會。
蔡育輝表示,議會議程是經程序委員會開會訂定,再經大會決議,所以要變更議程一定要經大會開會討論變更,怎會李退之說散會,議程就全部結束?
編審傅然輝解釋說,清點人數和散會動議是並行的案子,主席可決定處理順序,議事規範規定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主席敲槌就可解釋為附議,至於散會動議,地方法規沒明確規定,所以,解釋權責在內政部。
洪玉鳳議員不滿地指出,如果哪天有議員因為不爽也比照辦理,按照今天台南市議會對散會動議的做法,議員如選在大會開議的第一天就提散會動議,是不是70天的會期就都不用開了?如果真這樣玩,台南市政將如何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