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農民省荷包 農林畜產設施改採「建物規模及結構尺寸」認定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7-06-20 12:16

面對農林畜產業種植及畜養方式改變,原市府制定之「臺南市轄內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之規模」,原以「農業設施類別及規模」認定方式,已無法滿足現行農業設施新興類別,台南市政府另採「建築物規模及結構尺寸」認定方式,並自即日起發佈實施,以簡政便民,為農民省下荷包。

工務局表示,建築物如符合以下規定者,即可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監造及營造業承造,可省去建築師簽證費及營造廠營造費用: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容許核准之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除加工室或乾燥機房或輾米機房其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百平方公尺者除外,其建築物最高部分14公尺以下;但畜、禽舍以二層樓且建築物最高部分9公尺以下。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容許核准之駁坎、圍牆、擋土牆等類似構造物,高度小於3公尺以下。擋風牆、水塔、蓄水設施、飼料桶等類似雜項工作物,高度小於9公尺以下。

三、鋼筋混凝土、磚木造、竹木造、加強磚造構造物、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鐵造之構造物,樑跨度應在6公尺以下。

四、鋼骨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鋼鐵造之構造物,屋架跨度應在12公尺以下。

為確保民眾權益,工務局提醒市民申請農業設施使用時,避免民眾因不熟悉相關規定,花了大筆冤枉錢並造成消費糾紛。


申請前可電洽市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詢問(永華市政中心06-3901332、民治市政中心06-63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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