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對於公有建築物因規模較小,或用途特殊申請綠建築標章確有困難;為此,市府修正自治條例第21條第3項「新建公有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或用途特殊者,可免申請綠建築標章」。
臺南市推動「低碳城市」政策,積極發展各項綠色科技產業,市府特制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並自101年12月22日發布實施,對於公有或公告指定區域之新建建築物制定新式規範較中央嚴格,藉此強調臺南市落實低碳城市之決心,逐步達成永續生態低碳城市的目標。
根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本市公有或經本府公告指定地區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或綠能發電系統、採用雨水貯留回收系統…等」,以取得綠建築標章。
惟實施至今,部分公有建築物因規模較小或用途特殊,無法申請綠建築標章,為與時俱進並節省公帑,市府於106年4月17日修正發布自治條例第21條第3項,並由工務局於106年5月10日公告:「新建公有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或用途特殊者包括:(1)建築物每幢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者。(2)四周外牆總透空率三分之二以上之風雨球場、游泳池、車棚、涼亭等類似建築物,且每幢總樓地板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下者。(3)未供教學或行政空間使用之用農業設施、溫室、園藝設施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免申請綠建築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