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收押映誠負責人 「再生級配」是廢棄物還是產品引爭議

社會中心/調查報導 2016-12-15 07:02

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爭議,讓各地生垃圾幾乎不敢進焚化爐。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台南中安路工業用地污染案,同時挖出廢五金、廢電纜與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製成的級配,於是收押再生級配製造廠負責人,理由是該工程設計時,設計者要求使用天然級配,施工單位卻「違規」使用再生級配,而檢察官認為:「明知應另為設計,而未另為設計」,涉嫌詐欺。

值得注意的是,中安路污染案有屏東、高雄、台南、嘉義四個地檢署分別依其管轄權偵辦,嘉義地檢署認定再生級配非有害環境廢棄物,予以簽結,台南地檢署卻「另闢蹊徑」,依詐欺罪偵辦,此案讓業者暴露在不確定的法律風險之下,後續可能將影響一個立意良好的環保政策。

針對台南中安路工業用地污染案,一位偵辦過多起環境公害案件的前主任檢察官指出,環保署有義務說清楚,焚化爐底渣製成的「再生級配」到底算是廢棄物,還是可以賣的產品、建材。因為,環保署報行政院核准的「焚化爐底渣再利用製品」用途,包括做為道路、建物的級配,回填料…等用途,在沒有施工規範的情形下,行政院核定的「使用內容」有效嗎?

換句話說,再生級配取代天然級配,是否違反施工規範?如果沒有,也就是說,雖然工程設計者要求使用天然級配,但施工單位使用等同、可替代的級配,並不影響安全,也不違反工程施作規範。事實上,因為地形、土壤、天氣、建材成本漲跌、工地現況…等各種五花八門因素,變更設計或與原設計稍有出入,只要監造單位、業主認可,在工程實務是非常普遍的,重點在於不可損及任何人的利益。

如果,再生級配不是產品,而是廢棄物,必須加以管制,必須有安全合法的最終去處,則中安路污染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環境公害犯罪論處,科以罰金、究以刑責,是沒有任何爭議的,但屏東地檢署很明確的認定:「再生級配是資源回收產品」,予以簽結,也就是說,該處雖然發現焚化爐底渣製成的再生級配,但那不是垃圾,沒有污染環境之虞。

也因此,南檢必須「另闢蹊徑」,以「明知應另為設計,而未另為設計」為由認定是詐欺。可問題來了,整個南台灣的環保界、工程界都知道映誠只出產一種產品,就是「再生級配」,該公司怎麼「使用詐術」,讓工程單位誤以為他的產品是天然級配而收購之?進而詐領政府補助產銷的款項,由此是不是也可以推論,該工程管理單位也是詐欺的共犯?那為何檢調又不追究工程單位?

法界人士指出,這個詐欺案辦起來真是「吃這個也癢,吃那個也癢」,實在不容易自圓其說,追究其原因,在於環保署推動「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政策,沒有協調工程管理單位,使得產銷失調,而政府失能的原罪,最後卻演變成讓廠商來承擔,更可怕的是,此案造成的寒蟬效應,已經使得中央地方環保單位人人自危,而這個立意良好的環保政策,正符合蔡英文總統「循環經濟」的思維,若不久的未來胎死腹中,豈不是對新政府的一大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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