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開打北市議員選戰先被判出局 中選會:游智彬棄中國籍未滿10年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26-10-16 16:51

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圖/資料照片,圖源:翻攝自Facebook帳號財經戰將游智彬)

中央選舉委員已公告,今(115)年六都市長、六都市議員與地方里長、地方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等地方公職人員的選舉(外界多稱九合一地方選舉),定於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中選會今(16)日舉行委員會議,審查通過115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於10月23日辦理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其中新黨副秘書長游智彬,原本要參選台北市第6選區(大安區、文山區)議員,但因其繳附喪失中國戶籍證明未滿10年,因此中選會審定剔除游智彬參選資格。

中選會表示,審查通過的候選人名單包括:

一、直轄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23人,均符合規定:

(一)台北市6人:郭璽、沈伯洋、蕭文乾、唐新民、蔣萬安、林志成。

(二)新北市3人:蘇巧慧、李四川、蘇輝湟。

(三)桃園市2人:張善政、黃世杰。

(四)台中市3人:何欣純、江啟臣、洪麗華。

(五)台南市4人:謝龍介、蕭燐洪、葉人文、陳亭妃。

(六)高雄市5人:張靜、賴瑞隆、王肇民、柯志恩、洪方隆。

二、縣(市)長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58人,均符合規定:

(一)新竹縣3人:鄭朝方、朱定瑀、徐欣瑩。

(二)苗栗縣2人:陳品安、鍾東錦。

(三)彰化縣4人:陳重嘉、陳素月、邱建富、魏平政。

(四)南投縣2人:温世政、許淑華。

(五)雲林縣4人:吳炳輝、張嘉郡、劉建國、林佳瑜。

(六)嘉義縣2人:吳品叡、蔡易餘。

(七)屏東縣2人:蘇清泉、周春米。

(八)宜蘭縣5人:陳宏毅、吳宗憲、劉燦輝、林國漳、楊鉯婷。

(九)花蓮縣4人:游淑貞、張峻、魏嘉賢、羅佩秦。

(十)台東縣4人:陳瑩、吳秀華、李吳穎智、王志偉。

(十一)澎湖縣6人:吳淑瑾、陳振中、周倪安、許智富、陳盡川、葉竹林。

(十二)金門縣7人:洪和成、李文良、黃世團、陳玉珍、張國威、梁文韜、張火木。

(十三)連江縣2人:王忠銘、曹爾元。

(十四)基隆市3人:謝國樑、魏造文、童子瑋。

(十五)新竹市3人:高虹安、莊競程、何志勇。

(十六)嘉義市5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陳愷璜、張啓楷、王美惠、王義成。

中選會指出,直轄市議員候選人部分:受理登記計610人,符合規定者605人,不符合規定者5人,分述如下:

(一)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6選舉區游智彬出生地為福建省漳浦縣,84年7月17日憑入境證設籍,為原大陸地區人民,經台北市選舉委員會及本會查證,游員於114年4月16日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自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起算,其在台灣設有戶籍尚未滿10年,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0選舉區林正峰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金簡字第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2年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桃園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選舉區蕭湘瀚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3號判決,其中不得易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得易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台中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3選舉區鄭伯其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五)台南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7選舉區曹暐國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空氣槍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4年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至於縣(市)議員候選人部分,中選會表示:受理登記計892人,符合規定者887人,不符合規定者5人,分述如下:

(一)雲林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4選舉區鍾任明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2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嘉義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6選舉區何博倫因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分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決並於115年9月10日確定。何員於候選人名單公告前,保護管束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1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花蓮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5選舉區周駿宥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115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四)金門縣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1選舉區石永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6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五)基隆市不符合規定者計1人:第3選舉區張芳麗因前係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犯刑法第143條之罪,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3款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中選會另說明,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候選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之財產資料,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起上網公告1年,該會也已公開於該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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